微信严厉打击恶意营销和违规外链,3个月永久封停账号超19000个

   “哮喘病女儿在校遭遇老师凌虐,体罚至吐血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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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一条“骇人听闻”的消息在社交平台上疯狂传播:一名家长发帖控诉其女儿自幼患有严重哮喘,却被学校班主任体罚致吐血,甚至该名老师曾以“照顾费”为由收取自己6万元;同时,还配上了多张触目惊心的“染血校服”。一时间,这条消息迅速发酵,点击量超亿,引起群民激愤。

  然而,在短短不到24小时内,事件就发生180°大反转:广州白云公安接连发布2条官方通报,称发帖人员所诉内容系故意捏造,这种通过恶意注册账号冒充他人、雇请网络水军进行炒作的形式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立案侦查。

  在这场自导自演的闹剧背后,我们不仅该思考民众应如何正确甄别网络资讯,还应该关注到“恶意流量”的传谣恶行。

  一、“恶意流量黑产”盛行,网络不良信息日益趋利化、组织化

  事实上,这次引发热议的“教师凌虐学生”事件还仅是“恶意流量黑产”的冰山一角。

  疫情期间,“华商难”、“XX国家想要回归中国”、“XX地区女性渴望嫁到中国”等一系列批量复制的自媒体文章就曾在网络上发酵过一轮“病毒式传播”,营销号通过批量炮制文章的手段,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消费大众的爱国情怀。

  去年4月,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依法配合广州警方破获了全国最大利用虚假信息推广引流的网络黑产案件,经侦查,该犯罪团伙注册了多家空壳公司,并以这些公司的名义注册了2000多个网络账号,为网络黄赌平台、网络诈骗网站等进行广告投放和信息推送。

  “恶意流量黑产”正以夸张、猎奇、病毒化的方式,有组织地传播不良信息来谋取私利,这也使得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日渐出现“趋利化”、“组织化”的特征。

  l 那么,究竟什么是“恶意流量”呢?

  据微信安全风控中心总监、安全专家钟广君表示,根据黑产实施手法的不同可以将流量要件划分为“恶意引导流量”和“恶意制造流量”。

  恶意引导流量:指的是使用特定内容,如低俗或者其他吸引眼球的信息诱导正常用户去访问特定页面或完成转发、关注等操作,这些特定页面就可能包含有色情、赌博、盗版文学、制假售假等可变现的下游黑产。

  “恶意引导流量”其实是在通过“海选寻找目标人群”,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互联网广告和资讯业务的黑色延伸。举例来说,在一些“色情网站”中,网页内就会夹杂很多推广赌博、成人用品、男性性药等业务的广告,将用户引导至其他黑产平台。

  恶意制造流量:指的是控制海量账户去人为或者仿冒人为刷流量,如文章的阅读量,点赞数,投票,评论,网店交易量,视频播放量,互联网广告点击量等。正向的制造流量是制造更高的阅读量、点赞数、网购销量,利用互联网的“从众心理”,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反向的制造流量则是通过制造虚假点击和访问,干扰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网店刷差评等。

  刷量的具体执行手法和产业运作模式也在不断迭代中。早期,刷量的原始手段是“协议刷”,即直接采用代理IP+用户登录态来模拟协议。随后,各个社区平台上开始涌现大量的人工接单派单群,制造出含金量极高的“人肉流量”。再后来,“群控”和“挂机”相继被引进产业协作中。而如今,还出现了“人工众包类刷量”——即平台派单,普通用户执行任务领取报酬,逐渐向机器+人工的组合模式逐渐演变,产业链条越来越完善。

  l 不法团伙又是如何利用“恶意流量”来谋取利益的?

  首先,不法团伙会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的公司、个人信息,以便批量注册网络账号;随后,通过多种违规擦边、故意吸引眼球的内容去吸引用户点击,这里就包含了标题党,虚假红包,低俗文学,地摊文学,历史虚无主义野史等。

  同时,为了提高用户留存,他们还会在网络账号里面制作各种外链和跳转,一方面吸引用户去更多的关注他们团伙控制的账号,另一方面使用外链把用户引诱至特定的一些网站页面。

  最终,再通过引导流量至外部网络来实施和实现“流量变现”。变现方式就包括了盗版书城充值阅读、礼佛类打赏、假冒伪劣产品售卖、赌博网络引流分成等。

  恶意营销主要包括垃圾营销、夸大误导、谣言。

  垃圾营销分为涉及丰胸、减肥、增高、壮阳、性保健的黑五类;医疗保健夸大;介绍某种食用或者养生产品时编故事,鼓吹产品好,对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知名品牌的高仿;诈骗型营销等。

  夸大误导也就是常说的“标题党”,指通过夸大误导、色俗暴力等词汇引诱公众阅读的标题,此类标题通常会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包括恐吓侮辱、低俗、煽动夸大等。

  谣言主要包括生活常识养生类、恶意造谣、社会时政类谣言。

  疫情期间,也滋生了疫情类的恶意营销,和钟南山、张文宏等名人营销等。

  根据《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链接类违规内容分为19个大类,常见的包括插件批量生成冒充大公司商标或者名人肖像送红包的假活动,故意拟制耸动标题,或以明显倾向性、误导性、煽动性的标题吸引他人点击,通过利益等手段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内容,然后通过多次跳转贩卖软色情广告、黑五类产品等等,都是用伤害微信用户体验的方式,快速薅一波流量快速变现。

  违规链接不仅助长了恶意营销的风气,破坏了原本绿色、健康的微信生态环境,也对微信用户造成骚扰,用户体验被逐渐破坏。部分违规外链还存在恶意绑架用户的社交关系链、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隐私信息的泄露很可能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

  二、“恶意流量”危害极大,微信官方全力打击

  恶意营销和违规外链之所以横行,是因为恶意流量的相关环节产生了上瘾式的流量依赖。黑产制造流量获取利益,流量需求方凭借流量吸引资本或舆论的关注,资本、舆论依靠流量赚钱更大的利益。但恶意流量对行业产生的危害是明确的:

  恶意流量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市场经济环境。当“刷量”成为一些企业的思维惯性和常态做法,那么质量、服务、创意、价格的比拼可能会变成流量的比拼。

  恶意流量可能会破坏商业诚信体系,大幅推高社会交易成本,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用户评价体系是电商平台的基石,如果信用体系虚假不可靠,就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阻碍行业进一步发展,甚至导致互联网信用体系崩溃。

  薅羊毛导致平台利益受损。大量本应用于推广的经费,本应该给广大消费者的福利被羊毛党薅走,给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

  恶意引导和制造流量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和平台所允许的,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早已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刑。而微信公众平台始终鼓励内容作者创作优质内容,为最大可能避免低质内容、恶意营销内容的出现,已经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

  1、 严控恶意注册微信号和公众号。根据目前平台规则,每个手机号码只能申请一个微信号,每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公众号,每个企业类主体只能注册两个公众号。同时,微信对于恶意注册账号的行为,始终保持着严厉打击。

  2、 借助大数据异常分析模型、网络巡查等多种手段,根据平台的运营规范对恶意营销行为,进行包括阶梯处罚在内的打击和限制,对于严重违规的账号,我们会进行永久封号和主体拉黑,对于反复作恶的团伙,我们会依法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进一步工作。

  3、 加强对用户投诉的响应,安排专人重点对色情、低俗、谣言、违法有害信息快速开展核实和处置。

  4、在宣传方面,平台通过“微信安全中心”“微信派”“微信珊瑚安全”等公众号推送公告,表达坚决、持续治理谣言、恶意营销类信息的态度。

  对于违规外链,微信通过风控体系持续优化,不断加强审计风控能力,任何有损用户体验、给用户带来骚扰,违背公序良俗的外部链接,微信都会进行制止,并通过风控体系持续优化,致力于打造绿色、安全、健康的平台环境。

  2020年3月21日,微信正式开展为期100天的“清风计划”内容生态治理专项行动。针对微信各环节内容生态进行治理,进一步清理标题党、恶意引流、低俗炒作、地域攻击、传播伪科学等内容。同时通过技术审核、人工巡查和用户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内容治理。

  今年3月1日至6月9日,微信公众平台对于恶意营销行为,共计删文29065篇,能力封禁账号8804个,永久封停账号19316个。同时,平台内违规外链数量大幅度减少,今年一月份以来,微信共计对超过100万条确认违规的外部链接进行了处理,用户举报量整体下降35%,诱导分享类链接下降40%,红包欺诈类持续下降了60%。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自5月22日起,国家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8个月的2020“清朗”专项行动。“清朗”专项行动将全面覆盖各类网络传播渠道和平台,集中清理网上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恶意流量”治理需要社会携手,还公共舆论空间一片清明

  恶意流量包含了很多问题,仅凭互联网公司的工作或公安机关的打击是不够的。构建清朗网络环境,不仅需要健全不良信息的打击体系,还需要公众、互联网平台以及监管部门的多方参与,社会共治。在此,我们建议:

  1、进一步落实通信实名制的规则要求

  在互联网账号体系下,恶意流量离不开海量的实名账户,治理流量欺诈的首要环节是从注册流程的源头——手机号码的实名制入手,从根本上杜绝各种非实名的黑卡和虽有人员信息登记但与实际使用人不符的黑卡的出现和泛滥,为互联网服务的实名提供基础性保证。

  2、互联网行业不断增加技术识别恶意账号的安全保护措施

  不断更新判定恶意账号的安全策略,包括发现、识别、判定、溯源、处罚、打击、救济在内的一系列的安全举措也应不断升级,在不断识别和清理虚假流量的同时,采取多种手段遏制新增虚假流量的产生,不断压缩抽干虚假流量生存空间。

  3、加强法律保护,实现精准打击

  实践中,已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刷单”定罪量刑。对于刷阅读量、刷点击量则并无定论,建议可以从“刷单”的判决中寻求法理支持。对于刷量后骗取广告费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可以考虑以诈骗罪进行惩处。对于“恶意引导流量”的行为,早在2013年,在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即有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或损害商业信誉进行惩处。但此处的核心,是整治虚假流量的决心。

  4、倡导虚假流量的多方共治

  恶意流量广泛地滋生于整个互联网行业,不仅威胁着网络空间的安全,更与下游多种违法犯罪、侵犯法益的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打击治理恶意营销和违规外链必须依靠多方联动机制,如公安司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银行、通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学界,推动共同建立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反馈机制等,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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